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23〕26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之七1703(仅限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河南、江西等地的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6份,金额合计63,831,614.48元,税额合计9,223,107.16元,价税合计73,054,721.6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泰禄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2.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3.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销项发票显示的货物没有相应的购进记录; 4.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虚填虚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信息; 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你单位是在与受票方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23〕2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23〕2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