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部署,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要求,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基础上,深入开展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将供应链思维融入经济发展全局,推动政府治理机制创新,促进供应链协同化、标准化、数字化、绿色化、全球化发展,着力构建产供销有机衔接和内外贸有效贯通的现代供应链体系,巩固提升全球供应链地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实现我国供应链发展新目标:一是供应链优势培育取得新成效,现代信息技术深入供应链各环节,创新链、供应链与实体产业深度融合,培育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新增长点,产业链供应链新竞争优势加速形成,供应链创新生态全面建立;二是供应链效率效益得到新提高,各产业供应链组织方式和流程优化,各类要素资源在供应链上高效连接、顺畅流转,实现全链条效率和效益系统化提升;三是供应链安全稳定达到新水平,供应链弹性韧性有效提升,自我修复能力明显增强,在关乎国民经济安全稳定的基础、关键和核心领域,涌现一批核心企业、专业领域单项冠军企业,有力增强重点行业供应链控制力和保障力,保障全球供应链地位;四是供应链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以供应链思维融入政府治理理念,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政策措施适应性、协调性更加凸显,经济发展活力有效激发。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引领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供应链创新生态,集聚供应链创新资源,以供应链创新推动形成产业转型发展竞争新优势,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坚持统筹协同。统筹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既要注重“大而强”核心企业,也要兼顾“小而精”中小企业,突出宽领域、多维度的代表性。建立全局视野和系统思维,以供应链关键环节推动上下游全链条整合,以区域核心节点促进城市间供应链一体化协同。着眼国内大循环畅通高效,统筹国内国际双循环融合衔接。
坚持融合发展。将现代供应链理念融入实体产业体系、组织管理、经营机制、业态模式等各领域,重塑和改造产业链、价值链,为传统产业转型与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层次。
坚持巩固深化。巩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成果,结合新问题、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拓展试点范围和任务,优化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和发展环境,形成培育供应链创新动能的长效机制。
二、示范任务
(一)示范城市主要任务
1.完善供应链治理体系建设。探索适应现代供应链发展特点的管理体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法治体系、行政管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加速供应链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现代供应链发展政策支持体系,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提高供应链要素供给质量和水平,加大人才引进、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打通创新链条。
2.健全产业供应链生态。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针对重点产业集群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固链”建设,实现产业链横向配套、纵向延伸,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加大供应链链主企业和专业领域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关键环节、重要标准和核心技术控制力,形成供应链竞争新优势;围绕重点产业加快研发设计、信息咨询、检测认证、会计、法律、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形成互促互进的产业供应链生态。
3.推动区域供应链一体化。通过产业集群对接、产业园区共建等方式,加强区域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格局;加强区域供应链政策协调统一,积极探索利益共享、税收分成等区域合作新机制,推动区域供应链一体化布局,资源要素无障碍高效流动;推进区域供应链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促进相关系统、流程、标准、单证有效对接,全面提高区域综合流转能力;搭建区域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信息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打破部门间应用和数据壁垒。
4.推动提升全球供应链地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外资增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等方式,巩固提升重点产业全球供应链地位;加快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公共海外仓布局,提高市场开拓、供需匹配、资源整合能力,培育全球供应链竞争新优势;搭建“走出去”平台,加强“走出去”供应链配套能力建设,提高对外投资合作水平,优化全球供应链布局。
5.提高供应链安全发展水平。加强供应链风险监测与预警分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做好风险处置,提供精准服务和政策协调;统筹各方力量,强化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提高海外物流运输保障能力,确保国际循环安全可靠;健全应急保供体系,充实保供企业队伍,完善应急商品数据库,优化应急投放网络,健全联保联供机制,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加快建立反应迅速、抗冲击能力强的应急物流体系。
(二)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1.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现代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设计、采购、制造、运营、物流、销售、消费信息交互等流程再造,加快企业供应链数字化升级,提升企业内部信息、物料、资金、产品等流转配置效率,推动经营成本降低;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并行工程、群体决策等方面协同管理,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推动标准实施应用,提高关键产品和过程的质量保障能力。加强企业间供应链标准对接,在信息管理、物流作业流程、商业流程、服务流程等方面加快形成统一互认规范体系。
2.强化供应链创新引领。加快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区块链、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供应链新技术集成应用,推进数字化供应链加速发展;推广应用需求预测系统、自动排产系统、智能补货系统、分销管理系统,提高供应链透明度与可控性;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的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功能,构建产业供应链发展新生态。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平台优势,积极赋能中小企业,提供购销管理、质量管理、追溯服务等;探索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提供原材料供应、采购执行、仓储管理、库存管理、订单开发、产品代销、出口代理等专项服务或集成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流程型、智能型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基于供应链的授信、保理、结算、保险等金融服务。
4.积极布局全球供应链。加快推动供应链条向海外延伸,提升境外战略矿产资源获取力及保障力,实施更高水平的走出去,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提升全球竞争力;积极开展返程投资,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形成国内与国外整合式经营、资本国际化运作的新局面;积极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在海外关键节点布局仓储物流中心、分拨中心,强化与国内航空、海运等国际物流企业协同发展,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5.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推动企业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引导督促企业选择绿色供应商,实施绿色采购,针对重点行业积极打造绿色供应链;提高仓储物流设备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优化仓储作业流程,合理调度运输车辆,优化路径,减少车辆空载,推广共同配送、单元化载具循环共用等运作模式,推动物流链降本增效;推广利用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销售比例,主动宣传绿色消费理念,引领绿色消费新风尚。
6.加强供应链风险防范。增强供应链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基于突发事件的供应链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制定和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着力在网络布局、流程管控、物流保障、应急储备、技术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促进供应链全链条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报送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对城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选后,择优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推荐报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由企业集团总部直接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要求,第一批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从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中推荐确定,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报送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后续批次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材料要重点参照示范申报指标(见附件2)进行撰写,并提供其他可体现申报单位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效果的典型数据和材料。同时,提供一份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精简版材料,不超过1500字。申报材料和典型经验材料电子版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
(三)专家评审。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核实,并据此拟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四)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如确有必要,由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五)公布名单。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六)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专家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并向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反馈评价结果。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和反馈意见。对于工作积极性不高、示范作用不明显、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取消示范资格。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银保监局要加强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的政策支持力度,共同做好示范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总结推广等工作。要及时梳理总结试点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推广示范形成的先进模式和经验,扩大示范效果。在推进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商务部将会同相关单位对本工作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蔡少锋、肖荣臣
电话:010-85093775、85093671
工业和信息化部:郦水清、孟燕
电话:010-68205284、68205273
生态环境部:石峰、童莉
电话:010-65645236、65645231
农业农村部:张益、白玲
电话:010-59191409、59191598
人民银行:高婧、江会芬
电话:010-66195495、66194231
市场监管总局:刘振华
电话:010-82262049
银保监会:尹豪,蔡幸
电话:010-66278139,66278324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马天琦,彭新良
电话:010-83775733,83775877
附件: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docx
2.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申报指标 (试行).xlsx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