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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时起,在一些游戏厅内多了几台被人们称之为“抓鱼机”的捕鱼游戏机。迷恋于此的人们花钱“上瘾”,寄希望于捕获“金鲨”,殊不知倒是自己成了“上钩的鱼儿”。
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与妨害作证罪判处游戏厅内摆捕鱼机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犯包庇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
2014年6月,郑某在高亭镇星辰大厦八楼房间内摆设有6个基本操作单元的捕鱼机4台供他人赌博。赌客按照1元兑10分的比率“上分”后才可以“入场”。游戏中,赌客通过操作杆控制“大炮”方向来射击游戏机屏幕中的“鱼”来获取奖励分,根据“大炮”的威力不同,发射炮弹会消耗掉9分到99分不等的游戏分。结束后,玩家就可以根据余下的游戏分兑换现金。
2014年7月29日当天,民警在高亭镇星辰大厦八楼检查时发现该违法场所,并在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8430元。经公安机关鉴定,郑某所摆设的4台“捕鱼机”实为赌博机。据郑某交代,在这两月不到的时间内,他非法获利约30万元。
但当时,郑某为逃避刑事处罚,以贿买的方式诱使其场所管理人员陈某到公安机关作伪证替其顶罪。同年7月31日,陈某向岱山县公安局投案并称自己为该游戏厅的经营者。次年9月1日,郑某主动向岱山县公安局投案,郑某家属还代为退赃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赌博设施并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贿买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及妨害作证罪,鉴于郑某主动投案自首,其涉案的赌博机及违法所得均已被收缴,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而陈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岱山县人民法院提醒:市面上很多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而游戏赔率、难易程度均可通过系统程序设定,不法经营者可轻松牟取暴利或者吸引游戏者招揽生意,大家要特别注意。而对于广大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切莫贪图钱财,否则最终得不偿失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