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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2021
年
21
年〕
普民二
(
商
)
初字第
604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
年
21
年〕普民二
(
商
)
初字第
604
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上海市分行
被告贺某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上海市分行与被告贺某信誉卡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据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贺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复原告交通银行股份上海市分
行透支本金人民币
5247.50
元;
三、
被告贺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上海市分
行滞纳金人民币
255.21
元;
四、
被告贺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上海市分
行手续费人民币
105
元。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原告预付〕
,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