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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号“爱在东南亚”

原文地址:toutiao.com/i6847767661

马来西亚现今凭借其有利的地理位置和混合马来、印度、中文多语言的多元化优势已发展成为东南亚国家中最受欢迎的国家之一。马来西亚的劳动法往往更站在员工一边,作为当地企业必须要熟悉并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

马来西亚私人界的劳工法主要提供自1955年的劳工法令(“劳工法令”),该法律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目前正处于提交国会前公众参与以收集反馈和意见的最后阶段)与此同时,在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公务部门有一套不同的劳工法用于管辖公务员。

值得注意的是,劳工法令仅适用于劳工法中下表所述的以下雇员类别:

附表1:

对应的中文翻译如下:

(1)每月薪资不超过2000马币

任何人,不论其职业为何,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而该雇员的每月工资不超过RM2,000 ;和

(2)每月薪资超过2000马币

任何人,每月工资超过RM2,000并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是:

(i)从事体力劳动;

(ii)从事任何经营机械推进车辆的操作或维修;

(iii)监督或监视从事体力劳动的其他雇员;

(iv)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任何船只从事任何生产; 或

(v)以家庭佣人身份聘用。

法律上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与雇佣合约"employment contract"并没有区别。但是,必须要区分开来的是,“contract for service”是指聘用自雇的独立承包商的合约。总而言之,马来西亚劳工法不承认同时包含“contract of service”和“contract for service”的合约。

对于那些没被劳工法令所涵盖的雇员,其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归为雇佣合约的条例,其须遵守以上法令和案例。

如附表1所述的雇员,根据劳工法第7章,若雇佣合约或服务合约中的任何条款与条件比劳工法令里所规定的条文或根据其法令所订立的其他任何条例更不利的话,根据劳工法第7章,合约条款应视无效。第7章进一步阐明,较不利的条款应由劳工法令订明的条款取代。

劳工法令中将“雇佣合约”定义为,无论是口述或书面形式,无论是包括隐含或明确的条件,某人作为雇员为雇主从事工作其之间的协议。


尽管如此,劳工法令还有规定,如果雇佣期超过一个月,该雇佣合约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该合约也应包含让任何一方终止合约的条款。

根据劳工法令第60A(1)章,雇员不可在其服务合约下工作:

(1)超过连续5小时而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2)在1天内超过8小时;

(3)在1天内超过10小时的延长期;

(4)在1周内超过48小时。

劳工法令第59章规定,每位雇员应获得每周由雇主时不时决定为一整天的有薪休息日。

若雇员被要求在休息日当天工作,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日工资的2倍。同样地,若被要求在上述休息日加班,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2倍。

马来西亚的雇员薪金普遍上无统一标准,并取决于市场的需求与供给。根据2012 年最低薪金制,最低薪金制定予所有在1955年雇佣法下所受承认的雇员。最低薪金作为基本工资,其不包括任何津贴及其他款项,且任何雇主均不得支付工资低于所规定数额。马来西亚半岛的最低工资定为1,000令吉(256 美元);而沙巴,沙捞越和纳闽则定为 920令吉 (235 美元)。根据最低薪金制,所有本地和外国员工均享有同等的最低薪金。

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令制定六十岁为员工最低退休年龄。特许人士则豁免受制于此法令。

劳工法令第19章规定,每位雇主应在不迟于任何工资期最后一天后的第7天向其每名雇员支付工资。取决于雇佣合约,工资期通常为1个月。如果雇佣合约中没有提到工资期,那工资期将被视为1个月。

“工资”指的是支付于雇员因雇佣合约而完成的工作的基本工资和所有其他应付的现金付款,不包括在其工作期间的津贴,费用和一些法定扣除。

基本上,没有法律规定所需的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其期限为1至6个月,取决于雇员所从事的行业而有所不同。

见习指的是雇员的试用期,透过评估雇员的表现来确认或终止雇佣。

但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 20章,若要终止见习生的试用期,雇主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一般上,没有“自动确认”即使试用期已失效且雇员既未被终止也未被确认。

根据劳工法令第12章,雇主或雇员可发出通知或以付款替代通知的方式来终止雇佣合约。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以下内容: -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章,雇主必须以“正当的理由”来终止雇员的雇佣合约。

由于马来西亚除了有国家的法定假期外,还有每个州所属的公共假期,顺便从网上搜索了一下马来西亚2020年的公共假期,如下:

虽然每个州属每年都有大约18个或者19个公共假期,但私人界的雇主,只需给予员工最少11个假期而已。当然,有些跨国公司或银行会给予员工超过15天的公共假期,也会给超过 25 天的年假。

根据 《1955年劳工法令》 第60D条文,所有雇员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其中5天为强制公共假期。

National Day 国庆日 (2020年8月31日)

Birthday of Yang-Di Pertuan Agong 国家元首华诞 (2020年6月6日)

Birthday of the Ruler or the Yang di-Pertua Negeri or Federal Territory Day 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 (视各州属而定)

Worker’s Day 劳动节 (2020年5月1日)

Malaysia Day 马来西亚日 (2020年9月16日)

然后,雇主可以选择余下6个宪报刊登的公共假期,这些被选定的公共假期必须通过通知或规定在雇佣合约内,并且有效地传达于雇员:

(1)先知穆罕默德的生辰(s.a.w)

(2)农历新年(2天,在登嘉楼和吉兰丹州只是1天)

(3)卫塞节,

(4)开斋节(2天)

(5)哈芝节(1天,在登嘉楼和吉兰丹州是2天)

(6)屠妖节

(7)圣诞节

(8)可兰经降世日 - 仅在吉隆坡,布特拉在亚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除了以上的公共假期,所有马来西亚雇员都有权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章下设为公共假期的日子(通常称为特别公共假期)。

若雇员被要求在公共假期当天工作,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日工资的3倍。同样的,若被要求在上述公共假期加班,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3倍。

雇员还享有每年10天的带薪个人假(兼职雇员按比例计算),其中包括了病假、看护假或是事假等。可用于自身原因的生病或是照顾因意外紧急情况生病、受伤的家庭成员。

劳工法令第8章禁止任何在服务合约中限制雇员以下权利的任何条款:-

(1)加入工会;

(2)参加工会活动;和

(3)与任何与工会有关的人士联系。

因此,任何在服务合约或雇佣合约中的此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一般而言,在善意的情况下,雇主有权以经济和便利为由来重组业务。

根据劳工法令第60J章,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为雇员提供:-

(1)终止福利

(2)裁员福利

(3)退休福利

根据1980年就业(终止和裁员福利)条例第6条,雇员有权享受以下终止和裁员福利,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

不完整的一年将按比例,以最接近的月份计算。

以上就是马来西亚的主要劳动法规,马来西亚属于英联邦国家,很多法律体系沿用英联邦的,对于企业未按时发放员工薪资和企业未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经举报,马来西亚政府相关部门就会立马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轻则警告处理,重则直接拘谨企业负责人或是罚款,因此在马来西亚投资和经商的朋友们,一定要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哦。切勿将国内的习惯带过去,而导致触犯法律,以免给企业和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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