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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大家市面上见到包装盒上的明星,不一定就是明星代言。一款全新品牌宣传模式:明星剧照,也叫影视IP衍生品,在得到剧组主出品、电影发行、联合出品、音像制品等一切拥有影视版权公司授权许可下,商家可以使用明星在某部剧里的角色图片结合商家自身产品,联动宣传使用,可线上电商、媒体,可线下包装、店面等等,比如刘德华剧照可能只需要10几万,就能起到物美价廉、物超所值的效果。这本身属于电影肖像版权,因为明星在每部电影后都有义务提供剧照配合电影宣发。所以它的法律意义在此,是合理合法的。 在使用时,不能写代言人,可以写明星助力某品牌,并用一行小字写上电影名字。

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上文提到的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线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线上宣传。3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文字误导消费者。4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吴京》电影(主演:攀登者)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我们的宣传主体是该部影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我们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不与明星产生直接的关联性。6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



这会不会侵权?能不能让明星亲自给我授权?是和明星本人授权行为有什么区别?这本身属于电影肖像版权,不需经过明星,因为明星在每部电影后都有义务提供艺术照配合电影宣发。所以它的法律意义在此,是合理合法的。在使用时,不能写代言人,可以写明星助力某品牌,并用一行小字写上电影名字。一线明星本人当然不会授权十几万卖自己,这本身就不是明星经纪公司的授权行为。如果需要明星本人签合同授权的,我们都可以做,全国500位明星一手对接。从十几万到两千万的明星我们都有。但是,如果品牌只有十几万预算,还想用知名明星,只有影视IP授权,让品牌有理由,有法律依据合理合规使用。这是影视出品公司的商业授权行为,是对版权的二次开发。



合理合规使用,就是花小钱办大事,用十几万的价格撬动上千万本人代言效果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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