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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茶颜”商标无效宣告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4月,“茶颜观色”起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案,被湖南长沙岳麓区法院一审宣布驳回;随后,“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年4月,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并获赔170万元。

但商标与装潢之争背后两家公司的“恩怨”并未结束。“茶颜悦色”针对“茶颜”商标也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及诉讼行动。

中国商标网上显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洛旗公司”)2018年在43类注册了“茶颜”与“茶颜观色”商标,后续还申请了“茶颜悦色”、“和颜悦色”、“色观颜茶”、“茶颜欢色”、“茶颜古色”、“察言观色”、“察言阅色”、“茶容悦貌”等等123件商标。

广州洛旗公司申请注册的“茶颜”商标

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湖南茶悦公司”)在2015年就注册了30类的“茶颜悦色”商标,随后在2017年注册了“茶颜”商标。

湖南茶悦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

2019年07月18日,湖南茶悦公司针对广州洛旗公司的第43类“茶颜”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湖南茶悦公司的主要理由有3个:

1、“茶颜悦色”为湖南茶悦公司创始人吕良于2013年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30条)

2、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经查询,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名下共计有80余件商标,其中大量为湖南茶悦公司及他人的知名茶饮料、小吃等餐饮品牌......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法44条)

3、湖南茶悦公司“茶颜悦色”字体设计独特,已进行版权登记(国作登字-2017-F-00457151号作品登记证书),争议商标侵犯了湖南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等,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商标法32条)

2020年07月13日,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187374号《关于第32204895号“茶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争议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与三个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2、仅凭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美术作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或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及宣传,不侵害在先著作权;
3、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湖南茶悦公司不服国知局作出的维持裁定,随后于8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无效宣告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

1、诉争商标由汉字“茶颜”构成, 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汉字“茶颜悦色”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 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茶、面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 虽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和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2、在诉争商标与 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 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3、湖南茶悦公司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茶颜悦色”标志仅字体经过简单设计,整体未能体现其独特的表达及一定的审美效果,不具有独创性, 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基于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未违反32条、44条,因此判决: 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后,湖南茶悦公司(一审原告)、国知局(一审被告)、广州洛旗公司(一审第三人) 均不服,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1、国知局和广州洛旗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国知局的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的“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30条。

广州洛旗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所使用的字体是“白舟静月字体”,已获得诉争商标字体真正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湖南公司则侵犯了该字体的著作权;“茶颜”商标是广州洛旗公司旗下“茶颜观色”品牌的系列品牌......并不违反商标法44条1款。

2、湖南茶悦公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主要上诉理由是:广州洛旗公司目前名下依然存在138件与湖南茶悦公司经营的茶颜悦色、知乎茶也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有些商品及服务与湖南茶悦公司经营的奶茶商品关系密切,若不对广州洛旗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 商标法44条1款予以认定,将使得广州洛旗公司名下百余件商标被闲置,严重影响商标的管理及注册秩序,浪费商标资源。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茶颜”商标由广州凯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除诉争商标外,广州洛旗公司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注册包括有“茶颜悦色”“泰芒了”“颜悦色”等商标在内的100多件商标。在诉讼中,湖南茶悦公司直指广州洛旗公司恶意注册。

广州洛旗公司则上诉称,“茶颜观色”品牌是广州洛旗公司的主打品牌,于2004年9月22日提出申请,2008年3月1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而湖南茶悦公司引证的各“茶颜悦色”商标申请时间均晚于洛旗公司“茶颜观色”商标的申请时间,“茶颜”商标是广州洛旗公司旗下“茶颜观色”品牌的系列品牌,广州洛旗公司注册该商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茶颜观色”商标。广州洛旗公司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广州洛旗公司与湖南茶悦公司之间存在的商标争议实质是竞争行为,仅涉及双方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情形。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考虑到“茶颜悦色”商标一、二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以及广州洛旗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情况,“茶颜”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茶颜”商标“茶颜悦色”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21年5月14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商品类似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前提条件。而在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之间往往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从而给商品类似的判定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商品类似的认定除了要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还要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更要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能否共存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近年来,不少行业知名企业都在商标管理和保护过程中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商标的问题看似是个不大的事情,但如果处理不慎,带来的影响却是难以估量的,例如这几年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I P A D”案、“王老吉”案、“拉菲”案、“江淮汽车”案等等。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还不能仅仅把商标等同于品牌,品牌是个经营层面的问题,例如如何传播等,而商标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讲究的是如何确权、如何保护。这两个问题相辅相成,但又各有特点,不能用一个取代另一个。因此,建议广大企业一定要用商标确权、保护的思路来对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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