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 陈彪
【案情】
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孩子的家长群中连续领取群中多名家长发给老师的学生生活费总计4000余元,后退群并删除老师的微信。事后,学生家长和老师均无法联系吴某,吴某将领取的红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活动。
【评析】
综合此案例,吴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涉案数额较大,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吴某构成何罪,有很大的分歧:
观点一,吴某构成侵占罪。吴某领取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相当于代为持有老师的财产,事后拉黑微信让老师无法要回财产,属于将代为保管的财产据为己有。
观点二,吴某构成抢夺罪。吴某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公然抢取他人财物,属于对物暴力,应定抢夺罪。
观点三,吴某构成盗窃罪。吴某以平和的手段公然领取他人定向红包,实质上违反了发包人的意志,改变发包人的财产占有权并让自己取得财物的占有,属于公然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其前提是合法代管他人财物,这种代管行为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真实的意思表达。本案中,吴某点击并领取他人红包,并非基于他人委托而合法保管他人财物,相反,其行为恰恰违反发红包者的真实意愿。同时,吴某也没有得到老师的应允和委托,亦未与老师之间形成代为保管的委托关系。
其次也不宜认定为抢夺罪。抢夺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对物暴力并取得财产。对物暴力一般是物理层面上有显性的抢或夺的暴力行为,其对财物占有人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虽然红包发出后是被吴某抢走的,但抢红包只是形象地表达红包被他人领取的速度之快,并非物理层面的手段暴力。因此,抢走他人的红包的行为依然是平和的,不具有潜在的人身伤害危险。
所以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一般微信群中群发红包的规则是红包发出后谁抢到就由谁合法占有,群内成员均可以领取,未被领取期间财产仍归发红包人占有。但是本案中微信群是特定群,群内成员均清楚该红包是家长发给老师的生活费,属于定向红包,他人无权领取。家长发出红包后,只有老师有权领取,老师尚未领取期间,该红包合法占有人仍是家长。吴某在无权领取的情况下,将财产排除他人合法占有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